株洲中院高效审理涉毒案件
2022-06-27 08:57:4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喻志强 张雅涛 | 点击量:1320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喻志强 张雅涛)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株洲市荷塘区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犯罪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权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宇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豪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权多次邀约毒友到其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芙蓉小区别墅(以下简称芙蓉小区别墅)“玩耍”,先后容留孙某军、刘某军、张某薇、王某珍(均已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1年9月30日,被告人郭某宇与其朋友钟某俊、李某毅、易某饶在株洲市芦淞区王府井游玩时商议吸食毒品,由郭某宇出资1000元,李某毅通过周某波找到李某玲(两人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郭某宇等人开车前往株洲市经济开发区某酒店共同吸食毒品。
202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唐某豪在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田桂路与长株高速交界处将0.6克左右的氯胺酮(俗称“K粉”)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言某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权无视国法,为他人提供场所,两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宇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豪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氯胺酮(俗称“K粉”)系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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