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说理】沅陵检察:不义之财勿贪恋,法律底线莫践踏
2022-06-15 07:49:5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冯 琼 张灵露 | 点击量:1527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冯 琼 张灵露)最近,本案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沅陵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1年1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受他人邀约来到广东省,并与上线约定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取款,每取款1万元获利300元。曾某某将新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号发给上线用于诈骗转账工具,在卡内转入被诈骗资金后,通过柜台、ATM机取款后将钱款交给上线,曾某某一天内共取款10万余元,获利2700元。
【检察官温馨提醒】
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目前在各大银行办理新银行卡时,我们签署的告知书已经做出了提醒,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极易容易触犯法律。在新时代我们要学法、懂法、守法,靠劳动获取财物,君子不取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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