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株洲县某环保建材公司诉渌口区自然资源局行政行为一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4月8日,因原告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被告株洲市渌口区自然资源局对原告作出《关于限期履行旷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决定书》,强制扣缴原告环境治理备用金,并要求原告承担代行治理费用。原告诉称,对涉案矿区享有权利,已经按要求进行治理,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即决定关停、禁止原告经营,严重侵害其权益。对备用金账户进行扣缴并要求原告承担第三方治理费用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某页岩矿采矿权,出让年限为8.4年。原告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书》,承诺严格实施经国土资源厅认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具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按照边开发边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使治理后的地质环境达到《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的要求。并自2012年起开始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至2017年共缴纳备用金7万元。
2020年12月31日,被告对原告下发《关于政策性关闭退出烧结砖瓦企业告知书》,告知其因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必须于2021年1月22日前自行实施关闭退出。其后,被告于2021年3月4日,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通知书》,通知原告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立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逾期不履行,将扣缴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并组织第三方代行治理。由于原告并未按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对其作出《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告知书》,告知其可对告知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书面申请听证。原告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本案中原告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被告在作出通知、告知,多方催促后,遂对原告作出《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决定书》。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