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周叶进)2020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夏某某为了去国外“发财”,商量后决定采用偷渡的方式前往缅甸当地赌场工作,同年11月23日,3人从新晃县出发乘坐高铁前往昆明市,根据“蛇头”的安排,坐车到达中缅边境的云南省孟连县,从中缅边境铁栅栏缺口处偷渡至缅甸。
到达缅甸的3人,发现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赌场的服务员,工资甚至不如国内高,并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心灰意冷的3人只得趁机逃跑再次偷渡回国,在孟连边境口岸入关时被边境武警发现,3人被抓获后孟连县公安局移送新晃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今年11月3日,新晃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夏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新晃县法院提起公诉。11月15日,新晃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经依法审理,当庭宣判,判处3被告人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益不受非法侵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的权威。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包括:第一,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第二,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第三,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后符合以上情形将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
所谓的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的“偷越国境”,是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偷越国(边)境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第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第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第三,适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第四,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用船偷渡,用马车或步行偷越,将人藏在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偷越,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用其他手段蒙骗过关等,都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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