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东两地法院联动扣押生产设备,执行和解促结案
2021-10-26 14:08:4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梁志兵 罗都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梁志兵 罗都)10月22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合伙纠纷案件的办理中进行无缝对接接力办理通过两地法院的联动,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之间尖锐的矛盾,圆满地做到案结事了,受到双方当事人好评。

娄底人吴某两兄弟与李某合伙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投资了一个建筑物废料破碎的项目。项目运营后,双方因该项目的投入资金发生纠纷,吴某两人于2021年年初向娄星区法院起诉。因被执行人李某实际控制了项目的生产设备,并随时都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吴某两人同时向生产设备所在地的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通过两地法院执行法官通力合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赶在李某转移财产前对生产设备就地进行了扣押。

该案先后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需退还吴某二人投资款50万。由于李某投资的该项目一直停产处于亏损状态,李某无现金对吴某二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而在诉前保全中扣押、查封的存放于江门市蓬江区一工业园内的生产设备,每天都需要支付场地租金,且工业园的业主对场地另有用处,每天都催促蓬江区法院与吴某二人、李某将设备移走同时,已扣押财产面临着持续贬值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某二人非常着急,担心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

娄星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急当事人所急,针对本案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已由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帮助进行扣押的实际情况,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争取对扣押的财物紧急进行处置。通过执行法官反复细致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充分阐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同意将已查封的生产设备全部交付给吴某二人,用于抵偿所欠吴某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吴某二人同意放弃部分债权。案件的和解结案有效避免了按常规执行程序要对生产设备进行评估、拍卖的较为漫长的处置过程,使生产设备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值,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娄星区法院委托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扣押的生产设备进行了解封处理,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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