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里大打出手 男子因故意伤害赔钱又判刑
2021-10-19 17:23:3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欧阳双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欧阳双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月8日17日,何某饮酒后到上塔市镇一农家饭店吃饭,看到向某进来了该饭店,何某以之前在KTV唱歌时与向某打招呼,向某没有搭理为由,对向某进行谩骂,向某未搭理,何某继续对向某进行谩骂,向某便用手指着何某进行制止,何某见状便用左手撇开向某的手,用双手对着向某进行推搡,向某也推了何某一下,后何某用左手抓住向某的衣领,右手握拳朝向某左眼眼部连续击打两拳,导致向某某左脸部受伤、出血。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为轻伤二级。7月10日,何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9月28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向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4万元,向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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