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借钱不还,一时气愤发圈辱骂,反被状告名誉侵权
2021-10-18 13:07:0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李发达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李发达)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本是好心借钱,却被状告名誉侵权,昔日好友为何对簿公堂?

2018年高某找到好友黄某称希望能够借6万元,黄某当即将6万元借给了高某。之后,高某按期向黄某支付了4万元,因自身经济困难剩余2万元便没有再支付。黄某多次催讨,高某表示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剩余借款。黄某一时气愤,将高某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在当地多个微信群中公开,同将照片高某多次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并配上“垃圾”、“人渣”以及“畜牲”等带有侮辱性词语。

高某认为黄某的行为伤害了其名誉,对其生活造成困扰。于是高某随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黄某名誉侵权,要求黄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认为自己是正常合法催讨债务,并未涉及侵犯其名誉权。经过法官释明法律,黄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两人达成和解,由黄某在微信朋友圈以及微信群众公开向高某道歉,并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

法官说法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频率越来越高,大多借款以个人信用、人情为前提,因此催讨方法也较为简单。但是任何催讨方式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进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合理合法的催讨行为才是法律所允许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自然人作为民法上的主体自出生便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因此即便欠下债务,其人格权、名誉权依然享有受到法律保护,催讨行为不得侵犯个人的人格尊严。同时,随着“人肉搜索”、“大数据”杀熟等网络数据的公开和统一,《民法典》增加了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个人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非法公布他人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欠钱不还就没有办法了?并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更为合理合法的方法,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将欠债不还者列入失信名单并进行公布。在科技发展如此之快的今天,国家已经在各个领域构建联动的征信系统,让社会各方力量都参与建立进来,正真做到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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