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阳等22人跨境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2021-07-28 12:34:47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王丹 | 点击量:26428         

法制周报讯(通汛员 王丹)7月23日上午,由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阳等22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涉及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项罪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阳、叶某吉及加某辉(在逃)共同出资,召集被告人刘某、马某青等人出境至柬埔寨金边市,建立诈骗窝点,组成诈骗团伙,利用加某洋、计某(均在逃)代理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中国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

该诈骗团伙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诈骗前期,该团伙通过吸粉公司获取被害人的信息后,将他们的微信号强制推送到经过筛选的被害人微信号,待微信添加成功后把被害人拉入到他们提前设置好的微信群。在微信群,诈骗团伙成员通过伪装身份,给被害人洗脑,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引导被害人进入虚假股票投资平台直播间,诱使被害人将投资资金打入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指定账户,再由诈骗团伙成员控制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先让被害人投资获利,再一步步设置陷阱,骗取被害人钱财。

在利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诈骗的同时,被告人杨某阳、云某、叶某吉经事先商量策划,在武汉成立所谓的“米诺公司”,通过事先在网上购买的网贷被拒信息,向被害人宣传所谓的“大数据清洗”业务,谎称可以将大数据平台有不良记录或者有网贷逾期记录的通过大数据清洗、覆盖、消除,引诱被害人上钩,然后利用通信网络技术骗取钱财。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阳、叶某吉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枝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吉、马某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阳、叶某吉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000余万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刑罚,杨某阳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叶某吉等19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至1万元。被告人闫某枝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转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某吉、马某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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