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隍庙引名誉权纠纷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
2021-07-16 13:28:04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田枝柱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田枝柱)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2018年两人所在村准备兴建城隍庙,通过在城隍庙打卦,张某被推选为总管事,李某为推选首事之一。因李某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故没有参与城隍庙筹建相关工作。2020年城隍庙竣工,经商议准备刻制碑文,碑文电子文稿由张某进行核对,其中在新建社庙组成人员及首事石碑上刻有“除李某拒不参加外”字样,且刻制好的碑文排放在已竣工的城隍庙内。李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平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该案后认为,李某作为总管事有义务审核碑文内容并审慎对待处理,但其在校对电子文稿时未尽该义务并将“除李某某拒不参加外”字样刻制在碑文上。根据当地风俗,竣工后的城隍庙内会有当地信众前往庙内进行朝拜并浏览庙内碑文内容,刻有字样的碑文亦会被当地信众浏览并作评价。该碑文内容虽没有强烈侮辱、诽谤原告的情形,但将该内容刻制在碑文上并放置在当地影响力较大的庙宇内确有不妥,且当地信众与李某均系同村、同姓或邻里,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会降低李某的社会评价,造成李某的名誉受损,故法院认为李某的名誉权已遭受侵害。故判决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刻有“除李某某拒不参加外”字样的碑文一事向李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李某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是良好的社会评价,它是名誉权的客体。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涉及邻里纠纷,且纠纷起因系当地信众兴建城隍庙引起,为妥善处理该案,综合本案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本院作出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在当地反响很好,树立了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彰显了司法权威,当事人亦服判息诉,被告也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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