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赡养义务可以因家庭矛盾 “一笔勾销” 吗?
2026-08-31 12:33: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 | 点击量:531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花)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免除性。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坚持“法理融情、调解优先、修复亲情”的家事审判理念,在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修复受损亲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一对年迈夫妇,二人常年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晚年生活困难。其女儿因过往家庭矛盾,长期疏于对父母的照料,亦未承担相应赡养开支,致使两位老人养老陷入困境。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万般无奈的老人最终选择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赡养权益。

案件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该案看似是赡养费金钱给付纠纷,实则是多年家庭隔阂、亲情疏离引发的家事矛盾。若简单机械判决,虽然可以通过司法强制手段解决赡养费用问题,但极易进一步激化家庭矛盾,彻底割裂亲子亲情,造成“赢了官司、断了亲情”的双重遗憾。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赋予成年子女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家庭矛盾、生活琐事、个人情绪而免除。同时结合家风伦理、乡土人情耐心劝导,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正视自身赡养责任。

经过法官的多方协调、耐心斡旋疏导,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从根源上妥善解决了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难题。

法官说法

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定责任。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强制性,子女不得以存在家庭矛盾、经济压力、过往纠纷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审判核心不仅在于定纷止争、明确权责,更在于修复亲情、化解心结、维护家庭稳定。一纸判决虽能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却难以弥合亲情裂痕。法院坚持调解优先、法理融情,通过柔性司法、温情调处,既依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又最大限度保留家庭温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寄语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和睦的家庭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兼具刚性与温度,家事审判不只是定纷止争,更重在修复亲情、化解心结、涵养家风。

法条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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