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依法销毁锈色棕榈象 抗击外来入侵物种
2026-05-19 10:33: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 | 点击量:508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潇瑶 邓付平)近期,江华县林业局成功查处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养殖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的案件,涉案活体成虫约八千余只、幼虫约二万余只及饲养基质已被全部集中销毁,有效防范了外来入侵物种扩散风险。

(图为县林业局与河路口镇联合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

2026年3月6日,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转办线索,称河路口镇有人养殖疑似有害昆虫。接报后,县林业局迅速组织森保站、行政执法股联合镇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核查。

(图为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样品)

经查,当事人盘某某等人于2025年从贵州、广东等地购买了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种虫,并在河路口镇搭建大棚以“竹虫”名义自行开展养殖活动。县林业局森保站对养殖场所进行现场取样,经专业鉴定,送检样品为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拉丁学名:Rhynchophorus ferrugineus (Olivier))。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是严重危害棕榈科植物和甘蔗等重要农林作物的外来入侵性害虫,传播风险高、防治难度大。该物种已被列入《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收录于《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公告第567号),属于明令管控的特殊生物因子。

(图为对涉案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活体及饲养基质实施焚烧销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子”和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且养殖场所封控措施到位,未发生逃逸扩散,未造成实际危害,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江华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盘某某等人销毁所养殖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依法对当事人盘某某等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4月以来,县林业局联合河路口镇人民政府对涉案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活体及饲养基质实施了焚烧、深埋等方式集中销毁,彻底消除了本地生态安全隐患,筑牢了生态安全屏障。

(图为对涉案锈色棕榈象--红棕象甲活体及饲养基质实施深埋销毁)

林业部门提醒:遏制外来入侵物种扩散,既是守护农林产业发展根基,更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养殖外来物种,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切勿擅自引种或养殖。小小害虫,关乎生态大局,生态安全无小事,防治外来入侵物种人人有责;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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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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