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湘琳、曹凯)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陈家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该案中,案涉原告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自出生后一直由生母彭某与养父刘某抚养,因家庭困难,刘某某要求其生父龚某某承担抚养费而诉至法院。
法庭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耐心向孩子生父释法明理、细致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事宜自愿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的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考虑该案所涉家庭环境特殊,刘某某系由生母与养父抚养,其生母的能力又较弱,为了解小孩刘某某的成长环境,确保调解协议落地见效,避免家庭矛盾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主动对原告一家开展回访。

回访中了解到,原告一家人虽挤在不到二十平米的房子里,但看到两岁多的刘某某衣着干净,聪明伶俐,承办法官才得以放心。随后,法官与抚养人开展了深入交流,详细询问了家庭日常开支、教育投入、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再次明确告知抚养人应尽的法定职责,叮嘱其要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刘某某生母彭某与养父刘某当场表示,将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用心照顾孩子的生活与学习。此次回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把司法温度落到实处。
法官提醒: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因不具备婚姻关系而免除。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一方应承担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费。同时,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也应用心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切实把纸上的非婚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转化为实际保障,让每一名未成年人向阳生长、平安前行。
普法小贴士:
生父、生母一方若拒绝支付抚养费、长期拖欠抚养费、以“没钱”推诿,或者干脆失联。直接抚养方独自承担全部抚养成本,经济压力巨大。抚养费纠纷应当以子女名义起诉,直接抚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证据收集: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当时记录了生父、母信息);生父、母双方同居期间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孩子与生母或生父亲属的亲缘关系鉴定报告等。
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算,过往未支付的抚养费可适当主张补付;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十八周岁后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继续主张;
抚养费数额:考虑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生活负担。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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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