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宿舍猝死遭拒赔?法院判了:保险公司赔60万!
2026-04-02 11:17:0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7209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曹欣

外卖骑手黎某在保险期间内猝死于宿舍,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拒绝,理由是“死亡地点非工作岗位、不符合保单特别约定”。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消费者主张理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被保险人黎某系某众包平台外卖骑手。2024年12月6日2时11分,黎某登入该众包平台开始接单,通过该众包平台设置的自动投保程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众包个人意外险”,保险期间为12月6日0时至12月7日2时,其中约定猝死保障金额为60万元。保单特别约定,猝死仅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需在急性症状发作后48小时内死亡。

12月6日14时28分后,黎某停止接单及手机通话,后在宿舍被发现死亡。其父黎某某作为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黎某死亡地点非工作岗位、不符合保单特别约定为由拒赔。多次沟通无果后,黎某某诉至资兴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元。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单中“猝死限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对该条款简单加黑处理,未作出清晰明确的说明,也无投保人确认知晓的记录,未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结合外卖骑手灵活就业的特点,宿舍系其为后续接单休整的场所,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同时结合本案证据推定黎某死亡时间在保险期间内,符合理赔条件。综上,黎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元保险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资兴法院予以支持。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