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一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定权利,更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防范治理风险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明晰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权、诚信履约,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依法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通过案件审理明晰双方权利义务,以司法力量护航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公司治理,为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诚信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清晰指引和有力支撑。
基本案情
2009年,涉案商贸公司正式成立,周某作为原始股东加入该公司,并兼任出纳一职。2024年,该商贸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周某任职期间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暂停其全部股权的决议。股权被暂停后,周某既无法了解公司实际经营及财务状况,又对公司长期未足额分红、财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情况存有异议。为核实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周某于2025年向该商贸公司邮寄股东知情权申请书,明确提出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财务报表、股东分红情况、股东会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请求。但该商贸公司出具书面回复函,明确拒绝了周某的上述申请。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周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法定股东知情权,遂将该商贸公司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配合义务,保障其知情权正常行使。
裁判结果
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经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依法应予以充分保护。周某作为该商贸公司登记在册的合法股东,其主张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商贸公司提出的“周某行权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辩解,法庭明确,公司主张股东行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周某存在法定“不正当目的”情形,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向原告周某提供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股东会文件等,供周某查阅、复制(其中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仅可查阅,不可复制)。
法官说法
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金桥法庭就股东知情权行使作出四点提醒,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权、诚信履约:一是行权主体需适格,仅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主张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未完成显名化登记或无合法股权代持证明的,无权直接行权;二是行权范围有边界,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仅可查阅,不可复制,超出法定范围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三是行权方式要合法,查阅会计账簿需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的,股东方可向法院起诉;四是公司义务需履行,公司应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不得无故拒绝合法行权请求,主张股东行权有不正当目的的,需提交有效证据,否则应配合股东行权。
下一步,金桥法庭将持续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化解公司治理相关纠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