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变“偷猎利器”,为吃野味两人获刑
2026-03-12 15:06:4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李湘婷 | 点击量:568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湘婷)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无人机逐渐“飞”入千家万户,有人却为满足口舌之欲,利用无人机“坠箭”猎野。近期,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无人机投放“飞镖”坠箭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郑某恒购买了一台带有夜视功能摄像头的无人机,因在抖音看到有人使用无人机投放飞镖猎捕野生动物,为饱口腹之欲,萌生模仿作案的念头。

随后,郑某恒网购了飞镖箭头、箭身、尾翼等零部件以及固定释放装置,自行在家加工成致命的“飞镖”,并专门到田地进行“坠箭”练习,以提高狩猎的精准度。

2025年3月至4月,郑某恒多次邀请李某,趁夜色掩护,利用无人机投放飞镖的方式狩猎,一人负责操控、投射,一人负责安装、捡拾,非法猎捕豹猫1只、小麂5只。后二人在狩猎返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豹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郑某恒、李某缴纳22500元生态损害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恒、李某以食用为目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恒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利用搭载禁用射击装置的无人机实施非法狩猎。相较于传统狩猎手段,这种新型猎捕行为具有远距离操控、夜视追踪、隐蔽性强、打击精准等特点,极大增加了监管打击难度。此种“科技赋能”的非法猎捕行为,不仅严重危及野生动物的种群安全与生态平衡,更对周边群众及家畜的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无人机本是人类拓展视野、探索世界的“千里眼”,许多人通过它追寻“诗与远方”,感受现代科技带来的乐趣与便利。然而,技术应用不可“越界”,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无论是无人机的使用者还是改装者,都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唯有将法治意识内化为科技文化的一部分,才能真正让科技服务于美好生活,切莫让探索世界的“眼睛”,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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