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开庭丨头雁领航 精准断案,泸溪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2026-03-04 15:37: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李真 | 点击量:559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真)“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响起,3月3日,泸溪县人民法院组成三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由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金志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多次争吵,杨某某用拳脚对王某某进行多次殴打,王某某遂持水果刀追刺杨某某,追至屋外走廊,王某某将水果刀往杨某某身上甩去,刺中杨某某左腹部,导致杨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杨某某姐姐报案后主动于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2025年11月24日,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泸溪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为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庭审质量和案件审判质效,该案由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金志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审判长杨金志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整个庭审活动,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整个庭审节奏张弛有度,程序严谨规范,审理思路清晰,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为全院法官作出了表率,树立了标杆。

法官说法

首先,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多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王某某未寻求法律保护,反而采取过激手段,造成了杨某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本案的量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一方面,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期较高,司法机关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此案给所有家庭敲响了警钟。遇到家庭矛盾和摩擦时,要冷静处理,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让“挚爱”变成“伤害”,最终触犯法律,酿成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

此次院长率先垂范、带头办案,是泸溪法院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的生动实践。泸溪法院将继续全面准确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头雁”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责、规范庭审行为,“头雁效应”激发“雁群活力”,切实推动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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