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章洁
家中长期无人居住,埋设在屋内的公共排污管破裂却未能及时发现维修,导致污水渗漏至楼下邻居家中,造成财产损失。这个责任该由谁承担?业主能否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赔偿?资兴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樊某夫妇与曹某夫妇是上下楼邻居。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樊某家中多次遭遇“水患”:窗台渗水、厨房门框潮湿、厨房吊柜出现水渍。由于曹某夫妇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樊某只能通过同单元3楼的业主帮忙转告漏水情况,但始终无法查明漏水源头,问题一拖再拖。
随着渗漏情况日益严重,曹某夫妇的亲戚终于进入屋内检查,初步怀疑是厨房内的主排污管道存在故障。曹某夫妇随后找人砸开包裹排污管的瓷砖进行维修。然而维修期间,樊某家中次卧墙面及门框又出现了新的渗水。樊某夫妇认为,这一系列渗漏水均系曹某家中原因所致,并造成其财产损失。在申请相关部门调解无果后,樊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曹某夫妇诉至资兴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樊某家中渗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曹某家厨房内的主排污管断裂,导致频繁渗漏及偶发异常来水;二是曹某家次卫、盥洗室的给水管系统持续渗漏,以及阳台封窗偶发渗漏。这些水源入侵曹某家中后,突破楼板防水薄弱部位,最终导致楼下樊某家相应区域出现渗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业主行使专有权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具体到本案,曹某家厨房内的主排污管系整单元共用的公共下水管道,属于共有设施。虽然埋设在曹某的专有区域内,但曹某夫妇作为楼上业主,对该位于其家中的共有管道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然而,曹某夫妇在装修时用瓷砖将管道完全包裹覆盖,加之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使房屋处于闲置状态,给日常维护埋下隐患。更为关键的是,在樊某夫妇两次告知渗漏情况后,曹某夫妇未能及时排查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断裂处持续渗漏,造成楼下损失扩大。这一行为客观上构成了怠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妨碍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行使,存在明显过错。
此外,次卫、盥洗室的给水管系统及阳台封窗问题均属于曹某夫妇的专有部分。这两处渗漏同样因曹某夫妇未能妥善管理房屋、及时排除隐患而导致楼下受损,亦存在过错。
综合上述认定,资兴法院判决曹某夫妇对樊某夫妇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曹某夫妇已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