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黄进东、王菲
驾驶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曾某亮承担30%赔偿责任,使用人曾某承担70%赔偿责任。
2023年1月某日,曾某吉将其父亲曾某亮所有的摩托车开至同学曾某家中,之后曾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曾某吉游玩。二人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该摩托车亦未投保交强险。15时30分许,车辆行至某镇某路段时,曾某疏忽观察路面行人动态,与路边行走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第一时间报案,曾某吉驾驶肇事摩托车离开,曾某则搭乘伤者周某的家属车辆一同前往医院。周某诊断多处损伤。此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曾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擅自驾驶机动车,其违规行为是造成伤者周某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曾某亮作为车辆所有人,未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放任无驾驶资格人员使用其车辆,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人周某无法从交强险中及时获得赔付,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车辆使用人曾某对周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曾某亮承担30%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划分原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明知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明知驾驶人存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等。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法定保险,核心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属于违法行为,驾驶人无证驾驶更是交通违规行为,二者叠加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本案警示广大车主,务必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严格履行车辆管理义务,避免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使用;驾驶人需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后方可合法上路,切勿心存侥幸违规驾驶,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