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晨跑遭撞伤,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2026-02-02 14:37:4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1025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廖良凯 范质惠)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温某与被告杨某、杨某、蔡某、益阳市第中学(以下简称中学)、某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划分各方责任,精准核算赔偿金额,既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为校园安全管理提个醒

2023年9月20日清晨6时30分许,原告温某(中学教师)与同事在学校体育操场慢跑时,恰逢该校体育老师蔡某带领15周岁学生杨某进行短跑早训。杨某低头急速冲刺过程中,从身后将温某撞倒,导致其当场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温某先后三次在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39天,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关节损伤,产生医疗相关费用共计36927.97元(含医保报销17773.5元)。经司法鉴定,温某伤情不构成伤残,但误工期90日、护理期50日、营养期60日。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温某将杨某、其监护人杨某、体育老师蔡某、中学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9337.97元。

另查明,杨某已为杨某投保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涵盖事故发生时蔡某系中学在职教师,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事故发生后,中学垫付7000元,杨某垫付2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各方诉辩意见,细致核查证人证言、住院病历、医药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合同等关键证据,厘清事故发生全貌及各方责任边界。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释法明理:一是原告作为学校教师,明知操场有早训仍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10%责任;二是杨某早训时低头冲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过错较大,承担50%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杨某承担);三是蔡某作为体育老师,组织训练时未提前排查跑道安全隐患,未尽安全教学义务,承担40%责任(因其系职务行为,由中学承担)。 同时明确:医保报销与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故不支持误工费主张。法院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损失,各项损失合计52515.97元。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监护人杨某华应承担的责任,因其投保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6058元(其中支付原告24258元、返还杨某垫付的1800元);被告中学支付赔偿款21006.4元,剔除已垫付的7000元,还应支付14006.4元;被告杨某承担免赔额200元(已垫付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承担49.3元,杨某2承担246.5元,中学承担197.2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此案表明校园侵权纠纷中,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与行为关联性。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责任主体,应强化安全保障义务,规范体育教学活动流程;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规避安全风险;受害人在校园内活动时,亦应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此法官提醒,学校师生应共同守护校园安全环境,若合法权益受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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