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完毕”不等于“既往不咎”:转移房产逃避执行,获刑!
2026-01-20 16:33:3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12505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 谭柏官 

法院生效裁定必须履行,任何试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陈某与申请人郭某就劳务工资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同年7月30日前支付郭某工资198570元。该协议经桂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作出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履行期限届满后,陈某未按期付款,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023年9月,陈某将其名下位于衡阳市某小区的两套公寓出售,获款23万元,所得款项未用于偿还债务,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2024年4月,法院依法对其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陈某仍置若罔闻。

2024年10月,桂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拒不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3月,陈某被抓获归案。在侦查期间,其担保人代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全额支付执行款266639元,陈某最终取得对方谅解。

2025年9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陈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通过出售房产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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