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买卖合同纠纷,别踩“接受货币一方”的管辖误区
2026-01-16 08:51:0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954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邹安迪 范质惠)日常生活中,商场购物遭遇商家违约,想要退款却被推诿时,不少人会想着向法院起诉维权。但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很多人都会犯迷糊。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因手机退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手机卖场所在地法院处理。

居住在益阳市赫山区的王某,在他地手机卖场订购了一台最新款华为手机,王某付款后,卖家承诺7日内交付手机。交货期满后,卖家迟迟未履行交货义务,王某多次催促无果后要求卖家退款,卖家以“新款手机供货不足,请继续等待”为由拒绝退款,并告知王某会尽快交付货物。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以自己是“接受货币一方”为由,向其住所地的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手机卖场所在地法院处理。

很多人会疑惑,王某的诉请为卖家退款,作为收钱的一方,为何不能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为他地手机卖场,其住所地明确在他地,而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卖家的核心义务是交付手机,合同履行地对应卖场所在地,这为案件移送管辖提供了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王某虽诉请退款,但争议根源是卖家未履行交付手机的核心义务,退款只是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合同本身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因此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需以履行交货义务的卖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上述条款,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他地,因此手机卖场所在地法院才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赫山区法院依法裁定移送管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能更方便相关法院核查案件事实、推进审理进程。

法官提醒

消费者遇到买卖合同纠纷准备起诉时,切莫想当然认为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应先明确合同性质、双方核心义务及纠纷根源,结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关键信息,才能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提前厘清管辖权问题,才能避免因管辖异议耽误维权时间,让维权之路更顺畅。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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