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司法权威不容“抱团”挑衅,夫妻双双把“刑”获!
2025-12-31 17:14:4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566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锦霞)为重拳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沅陵县检察院持续深挖案件背后关联线索,成功追诉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

此前,沅陵县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石某提起公诉,沅陵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案件办理中,检察官紧盯财产流向深挖彻查,发现石某转移的财产均通过其妻唐某账户流转。经查,唐某明知丈夫石某负有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仍用本人银行卡代收其每月工资,还协助变卖房屋并隐匿售房款,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停滞,申请人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实现。

沅陵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唐某与石某通谋协助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依法对其追诉并提起公诉。近日,沅陵县法院采纳沅陵县检察院指控,当庭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很多人误以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追究被执行人责任,帮家人、朋友转移财产没关系。实则不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唐某虽非被执行人,但协助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必须担责。

生效判决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权威裁判,履行判决是公民法定义务。无论是被执行人本人,还是协助其逃避执行的亲友,妄图以“转移财产”、“借用账户”等方式规避执行,都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最终只会付出法律代价。

本案对唐某判处缓刑,是综合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赔情况作出的量刑考量,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但缓刑不等同于无责,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再犯将撤销缓刑执行实刑。

责编:周玉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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