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媛 )近日,邵东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邵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某、仇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追偿纠纷一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追偿诉求,助力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邵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某、仇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项目中的某处总价405345元的房屋。二被告按约支付首付款125345元,余款280000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协议同时约定,若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全部相关款项,并按该款项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其后,二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280000元用于支付房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被告按约偿还按揭贷款至2020年5月,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向银行清偿债务。银行遂从原告账户扣款74744.26元,用于代偿二被告上述期间所欠按揭贷款本息。原告代偿后,向二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代偿款74744.26元,支付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23556.24元,并按年利率12.4%计付后期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案涉贷款的保证人,在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代偿款项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款74744.26元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及后期计付标准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该案审结意义显著,既保障了企业财产权益,稳定了经营预期,又强化了诚信履约导向,引导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以司法力量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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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