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协议“有”签名,能够优先受偿吗?
2025-12-30 11:22: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邓佳杨 | 点击量:881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邓佳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增强出借人的放款信心,借款人往往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还款保障。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两被告李某甲、邹某系夫妻关系,以其子女李某乙名下的房产与原告冯某签订了抵押协议,这一行为能否让冯某获得优先受偿权,成为了案件焦点。

2023年3月,李某甲和邹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冯某借款20万元,并向其出具了一份《房屋抵押协议》,承诺以两人儿子李某乙名下的房屋为案涉借款20万元向冯某提供担保,但李某乙并未在该抵押协议中签名,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当天,冯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甲交付了借款20万元,同时李某甲、邹某共同向冯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此后,因李某甲和邹某两人未如期足额偿还借款,冯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甲和邹某两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就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受理认为,案涉《房屋抵押协议》中既无权利人李某乙的签名,亦未就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则原告冯某所主张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邹某偿还原告冯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责编:陶江云

一审:陶江云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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