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权纠纷
2025-12-24 10:34:0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9533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骆美霖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能动履职与多元协同治理,在诉前阶段成功化解一起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健康权纠纷,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效避免了矛盾升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25年6月,被告曹某某因精神障碍发作,怀疑他人对其辱骂、侵害,将原告周某某打伤。曹某某后被送至精神病院治疗。经了解,曹某某为精神病人,父母早已去世,无兄弟姐妹,亦未成家,独自一人生活,属于农村五保户,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赔偿能力。原告周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受理该案后,我院未简单予以立案。鉴于曹某某无法定监护人,若进入诉讼程序,需先行启动特别程序为其确定监护人,且判决后执行亦面临现实困难,原告权益难以实际实现。承办法官及时研判,主动向本院及县委政法委汇报情况,将个案处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统筹推进。

在县委政法委协调下,我院联合属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实地调查。得知县委政法委已为全县登记在册的约1000名精神障碍患者投保专项责任保险后,案件迎来转机。我院迅速厘清案件法律关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核算确定周某某的合理损失为5700元,为保险理赔提供了清晰依据。

在此基础上,我院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协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原告周某某、被告所在村委会(作为责任方代表)与保险公司达成三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依约直接向周某某支付赔偿款。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本案是我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通过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强化府院联动,推动多元共治,我院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更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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