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网络购物与预期不符,是否可直接拒收?法院判了
2025-12-23 08:41:1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919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徐帆 范质惠)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常因商品款式、规格与商家宣传不符产生纠纷,不少人会选择直接拒收货物以维护权益。但若未留存完整证据、未合理沟通,反而可能陷入被动,承担不必要的损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结合一起近日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拆解货物与预期不符时的维权要点,以帮助消费者避免消费误区。

原告曾某于2025年6月8日通过抖音平台获悉被告某工作室发布的玩具广告,于同年6月25日向被告订购价值1980元的玩具。原告曾某陈述2025年6月28日收到被告某工作室所发货物,拆开其中一个箱子后,因玩具与被告某工作室抖音宣传视频所示品质不符,实物与约定商品清单不一致、产品为三无产品拒收快递(快递网点称联系商家后商家未提供退货申请,网点已将快递作为废品处理)。后续原告曾某通过微信多次联系被告某工作室要求售后,被告某工作室未予回应,原告曾某遂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合同、被告某工作室退还货款1980元,主张惩罚性赔偿5940元、维权合理费用。庭审中,被告某工作室辩称案涉玩具为特价商品,不支持退货,且主张原告曾某需支付打包费、物流费等费用后才可以退货或支付300元补偿。

原告曾某与被告某工作室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工作室作为出卖方,应按双方约定提供符合规格、质量合格的商品。被告某工作室主张案涉商品为特价商品不支持退货,该主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关于原告曾某直接拒收货物的行为,原告曾某在发现货物不符其预期后,及时拍照留存部分证据,并尝试与被告某工作室沟通退货,拒收系针对商品与预期不符的合理行为,并非无故拒收。但原告曾某在拒收时,未完整留存开箱验货视频、未与快递网点及被告某工作室确认货物退回流程,无法核实货物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存疑,对原告诉请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在退款退货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有损失,双方对纠纷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各自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曾某与被告某工作室成立的买卖合同,被告某工作室返还原告曾某货款1980元,赔偿原告曾某本案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326元,驳回曾某三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l 消费者货物不符预期时,正确维权比直接拒收更重要

消费者遇货物不符预期时,应先全程拍摄无剪辑开箱视频(含快递单号、包裹及商品细节)保留证据,明确商品的实际情况,再向商家发送证据、说明情况并明确诉求,留存好沟通记录,同时与快递网点确认拒收流程、索要凭证并同步告知商家退回事宜,避免货物因无人认领毁损灭失。若协商无果可依法维权,主张解除合同、退款,符合条件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全程确保证据完整,避免因流程不当导致维权被动。

l 商家需如实履约,全面披露信息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

商家作为出卖方,应如实宣传,全面准确披露商品信息,对特价、瑕疵商品需明确告知消费者并留存证据,按约定提供符合规格、质量的商品,若无法履约需提前与消费者沟通,收到消费者反馈后及时回应,不得拒绝沟通、恶意拖延,同时对商品符合约定、费用损失等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提交有效证据。若未履行上述义务,不得以“特价”作为借口拒绝退货退款,恶意拖延、拒绝沟通等将扩大损失、加重违约责任。

结语

消费者收到商品与预期不符时,盲目拒收、未留存证据、未履行沟通义务,反而可能让维权陷入被动。无论是消费者、供货者、还是物流运输者,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商家更应如实披露商品信息,主动配合处理售后纠纷。唯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遵循法定流程,才能有效化解纠纷,避免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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