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疏漏起纠纷 调解破局护双赢
2025-12-15 11:31: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855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雅丹 刘彦希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商事合同类型,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极易引发纠纷,不仅影响交易效率,还可能破坏市场主体间的信任。近日,临武县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某金属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以调解方式高效定分止争、护航营商环境。

2024年10月,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了KTV装修项目后,与被告某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不锈钢镀锌板加工制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了总金额,材料规格、数量、付款方式及安装要求,但唯独漏写了交货和安装期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17万元货款,但某金属材料公司只在11月交付了部分货物,剩余材料迟迟未供应,且已交付材料也未按约定完成安装。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以工期安排紧张等为由拖延履行,导致原告承接的装修项目无法按期推进,面临向业主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是典型的合同条款疏漏情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未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及安装期限。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如强制判决将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市场主体长远发展,故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突破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效率。

先“清责任”:承办法官首先梳理案件证据,核实双方合同约定、付款记录及沟通记录,确认原告已按约付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同时也注意到被告违约系合同条款疏漏和年底成本压力所致,并非恶意违约。

再“释法理”: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中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明确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向双方分析诉讼周期、诉讼成本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强调调解在高效解决纠纷、减少诉累方面的优势,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

后“平利益”:针对原告担心项目逾期违约的诉求,法官建议被告优先保障剩余材料供应及安装工作;针对被告提出的成本压力,协调原告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原告项目顺利推进,又为被告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得到双方认可。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退还原告多付货款并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而原告放弃其他部分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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