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嬉闹致骨折,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2025-12-11 11:06:0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沈燕 | 点击量:636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沈燕)“就课间在操场追着玩了一下,怎么就骨折了?”校园里的嬉笑打闹本是青春常态,可一旦引发意外受伤,赔偿责任的归属就成了难题。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学生校园嬉闹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4年12月17日,东安县某某中学七年级学生卿某某与周某某在操场嬉闹追逐,周某某不慎将卿某某撞倒,致其左肩剧痛无法活动。

学校随即通知双方家长,卿某某先被送往东安骨科医院检查,确诊左锁骨骨折并花费230.22元;次日转至兴安界首骨伤医院住院,后续医疗费达9909.73元。

就赔偿事宜协商时,周某某家长认为卿某某自身亦有责任,学校则以已开展安全教育为由主张免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卿某某将周某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各方责任需根据过错程度逐一界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作为七年级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嬉闹过程中直接导致卿某某受伤,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明确因果关系。由于周某某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监护人应替代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定其承担50%的主要赔偿责任。

2.卿某某与周某某同龄,同为七年级学生,对校园嬉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具备基本认知和防范能力。法院指出,卿某某主动参与追逐打闹,未尽到自身安全防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卿某某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晚餐晚休期间,该时段仍属于学校教学管理的延伸范畴,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尽管学校提交了安全教育相关材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该时段安排了安保人员定期巡查,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两名学生的嬉闹行为,存在明显管理疏漏,因此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东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卿某某各项损失的50%,东安县某某中学赔偿30%,卿某某自行承担20%。

法官说法: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闹引发的人身损害事件频发,这类案件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校园安全不是“独角戏”,需要学校和家长共同发力。

对家长而言,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不能仅关注学业成绩,更要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安全意识,明确行为边界,避免因嬉闹过度引发意外。对学校而言,“安全教育”不能停留在教案和宣传栏上,更要落实到全时段、全方位的管理中。尤其是课间、餐后等易出现管理盲区的时段,需通过加强人员巡查、明确管理责任等方式,织密校园安全防护网,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同时,未成年人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活动中遵守纪律,远离危险嬉闹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责编: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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