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十八年法律工作者花18元伪造判决书, 只为当事人不再催促?法院判了!
2025-11-26 14:12:5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刘慧隆 | 点击量:671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隆)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8年的魏甲,接受陈乙的委托收取部分代理费后,因烦躁当事人的一再问询,竟伪造了一份判决书给陈乙!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魏甲是一名在某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了18年的基层法律工作者。2024年3月,陈乙与魏甲签订委托协议,特别授权魏甲代理其与孙丙合同纠纷一案,约定代理费10000元,先支付2000元,结案后再支付剩余款项。魏甲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到法院立案,在陈乙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魏甲给陈乙发送了虚假的开庭通知短信。之后,陈乙根据魏甲的要求,先后微信转账3300元案件受理费和500元诉讼保全费给魏甲。

9月,陈乙再次催促魏甲,什么时候出判决?魏甲头脑一热,利用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便利,起草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电子文档,花了18元让打印店老板使用PS技术加盖了法院的电子印章,然后将该伪造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给了陈乙。11月下旬,陈乙拿着该判决书去法院核实时被发现系伪造,至此案发。后魏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代理费退还给了陈乙,取得陈乙的谅解。

另查明,魏甲于2024年10月到法院递交了陈乙起诉孙丙的相关材料,该法院立案后于2025年3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大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魏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伪造裁判文书,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尽管魏甲的行为未给陈乙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魏甲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该损失不能以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来衡量。鉴于魏甲无前科,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补救并返还代理费,取得陈乙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魏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裁判文书是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一类重要的国家机关公文。伪造裁判文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提醒广大群众,在委托他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己也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拨打法院工作电话等方式查询、参与案件办理,切实维护自身的各项诉讼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责编:姜红玉

一审:姜红玉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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