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未婚生子女,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
2025-11-21 19:22: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943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盛琨 范质惠)恋爱时浓情蜜意,分手后却冷酷无情,男方对于孩子一分抚养费都没掏?别以为 “非婚生”就能逃避责任!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8年,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在举办结婚酒席后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男方刘某外出打工,2019年张某生育儿子小张并将户口登记在自身名下。孩子出生后女方张某找刘某协商抚养费事宜,刘某表示愿意抚养,但总是以没钱推脱。

随着儿子小张的逐渐长大,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越来越多,张某压力倍增。她再次找到刘某想要其分担费用,这次刘某以孩子不随自己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协商无果后,张某以小张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原告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张某生活,并由张某单独抚养至今,刘某作为生父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小张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张某生活,并由张某单独抚养至今,刘某作为生父未尽到抚养义务,该义务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从孩子出生时起算,过往未支付的部分,直接抚养方有权要求未抚养方补付相应抚养费用!

法官提醒:这个误区千万别踩!

非婚生子女,可以不养?错!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未登记婚姻关系而免除,拒绝支付可能涉嫌遗弃,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出生证明材料有误差,就可以不认孩子?错!材料误差可通过亲子鉴定、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明,如拒不配合鉴定还将承担不利后果;

只付起诉后的抚养费就行?错!抚养义务从孩子出生时起算,过往未支付的部分,直接抚养方有权要求补付。

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父母的责任与担当。亲密关系或许有始有终,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孩子出生的那一刻起,便不可推卸。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用法治方式为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保驾护航。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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