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上国徽去开庭丨83岁老人醉驾三轮车?凤凰法院把法庭“搬”到“家门口”
2025-11-21 17:16: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田红芳 | 点击量:845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田红芳 )“现在开庭!”11月19日上午10点,腊尔山镇政府的会议室里,国徽高悬,气氛肃穆,凤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83岁的龙某某因醉酒驾驶三轮车,坐在被告人席上。

考虑到老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仅通晓苗语,凤凰法院主动将巡回法庭“搬”到老人“家门口”,并采用苗汉双语进行审理。此举既保障了老人平等、无障碍参与庭审的诉讼权利,有效破解语言障碍带来的诉讼难题,又免去其长途奔波之苦,尽显司法人文关怀。同时,这场“零距离”审判让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直观感受司法的严谨公正,成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为强化基层法治意识、助力“平安凤凰”建设注入了积极力量。

基本案情:杯白酒引发事故

2025年8月,83岁的被告人龙某某在小卖部购买了半杯散装白酒。几口酒下肚,龙某某惦记起山上的草药到了采摘时节,于是便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外出寻找草药。回来路上,酒精模糊了判断,龙某某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货车司机田某某立刻报警,交警到场后发现龙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08.85mg/100ml。凤凰县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醉酒驾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违法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鉴于龙某某的家庭情况,货车司机田某某表示不需要赔偿,且签下了谅解书。

法院判决:综合情节依法宣告缓刑

凤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龙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经社区矫正评估认为适用社区矫正。

“歪就流了(我错了)……”法庭上,龙某某低着头,用浓重的苗语一遍遍悔过。凤凰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法律威严与司法温度并存

“我们将法庭搬到群众身边,不仅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更旨在通过鲜活的案例,让更多群众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了交通安全普法教育,希望引导大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驾驶的是汽车、摩托车还是三轮车,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达到法定标准,都将面临着刑事处罚。“高龄”也非“免罪金牌”,本案中被告人年逾八旬,法院在量刑时依法考虑了其年龄因素,给予了从轻处罚,并主动将法庭搬到“家门口”,但这绝不意味着老年人可以置身法外。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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