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湘西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屏障
2025-11-18 15:56:3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迅 | 作者: | 点击量:5268         

向雪原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瑰宝,是我国千年文明延续的重要见证,也是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的坚实基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位于湖南西部,是一个以土家族、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文物资源,著名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老司城古遗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方城古遗址就位于此。

准确把握湘西文化遗产保护

的时代价值

四方城遗址位于保靖县迁陵镇四方城村,湘西酉水流域中心地段。经考古研究证明,该遗址始建于战国,历经秦汉、六朝至唐宋持续沿用,跨越2000余年,涵盖了酉水流域古代文明的全过程,是武陵山区现存规模最大、内涵最丰富、延续时间最长、保存最完整的古城遗址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2013年3月5日,该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7月,四方城遗址入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进一步确立了其重要地位。该遗址涵盖了酉水流域古代文明的全过程,阐释了南方山区土著文化与中原华夏文化互相融合的历史进程,见证了中国从多元到一体的华夏文明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

近年来,保靖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四方城的保护与利用,通过“文化+旅游”模式,四方城遗址已经成为保靖县文旅发展的核心引擎,成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文化遗产是地方特色的体现,能够推动当地传统产业的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转型和带动群众就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立足历史、民族和未来发展的高度,深刻把握加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时代必要性和战略意义,将文化遗产保护深度融入司法实践,为守护好宝贵文化遗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严惩针对文化遗产

的犯罪行为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严重威胁文化遗产的安全存续。此类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文物遗存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更中断了历史研究与文明阐释的考古学链条,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挽回,其社会危害远超一般财产犯罪。保靖县法院2024年审结的秦某某等8人盗掘四方城古文化遗址一案,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更是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长江流域历史文脉、赓续中华文明的司法实践。

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所管理的保靖某陶瓷公司所在地四方城是文物保护区,曾出土过青铜器等文物,挖出来可以卖钱,便多次向秦某某提出以整修为名请其兄弟开挖,挖到东西卖钱后给秦某某分30%,其余的由陈某某和兄弟分。秦某某没有反对,同意陈某某安排。2022年9月,陈某某、秦某某等8名被告人到该陶瓷公司厂房旁的路上及厂房内查看、踩点,使用探测仪等设备反复探测。为避免被人发现,秦某某、陈某某等人最终在该陶瓷公司原料车间厂房内确定开挖位置。最终,因未发现金银财宝和文物,他们用铁门板将盗洞盖住后驾车离开。

2022年9月13日8时,该陶瓷公司负责人发现制泥车间内的异常情况,向保靖县文旅广电局报告。该局工作人员经现场查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保靖县公安局迁陵派出所民警与刑侦大队技术室人员经现场勘验发现,四方城罐罐厂车间里面被挖了一个深3米、宽1.1米的洞,且四方城罐罐厂属于国家文物重点保护区范围。

2023年3月3日,保靖县法院立案受理此案,随后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秦某某等8人均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秦某某、陈某某等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湘西州中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司法之力

守护文化遗产

在这起案件中,保靖县法院始终坚持维护法治的尊严,做到依法认定、从严惩治;同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做到区分情形、罚当其罪;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效果上,做到明确导向、强化警示;在案件侦破、起诉和判决上,各部门做到高效配合、协同共治。

一是依法认定、从严惩治。被告人在明知四方城遗址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法占有地下埋藏文物为目的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尽管此次盗掘未实际窃得文物,属于犯罪未遂,但对遗址本体造成了实质性破坏,且该破坏“无法恢复原状”,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对8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打击了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

二是区分情形、罚当其罪。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法院全面考量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并基于未遂犯的规定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彰显司法公正。这既有利于警示、震慑妨害文物管理的违法犯罪分子,又有利于获得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同和理解,从而提升人民群众自觉保护文物的法律意识。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对破坏文化遗产零容忍的态度,明确文化遗产保护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三是提升能力,适应发展。随着时代发展,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盗掘技术更为隐蔽,文物犯罪逐渐呈现团伙化、专业化、网络化趋势;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景观等新型遗产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涉及历史建筑保护、文物所有权、文化基因传承的民事行政纠纷也可能增多。面对新挑战,法院必须不断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应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借助考古、文物鉴定等领域的专家资源,提高法官的专业认知与判断能力。探索建立专门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文化遗产案件,统一裁判标准,积累类案经验。同时加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积极回应司法实践新课题。

四是高效配合、协同共治。司法保护是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体系中的一环,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构建系统全面的治理格局。第一,强化部门合作,形成保护合力。法院应积极联合公安、检察、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推动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及专业协作机制。特别是在涉案文物鉴定、损害评估等方面强化专业支撑,提升办案质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会商,明确取证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第二,推动公众参与,营造社会氛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以及组织普法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多种形式,普及文物保护法律知识,揭露文物犯罪危害,弘扬文化遗产价值,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保护自觉,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网络。第三,延伸司法职能,强化源头治理。在案件审结基础上,法院应结合审判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防与技防,实现打击与防范并重。

(作者系保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编:李迅

一审:艾京昆

二审: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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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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