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车门”为醉驾“加刑”:详解“开门杀”的法律代价
2025-11-17 10:58: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792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晨希

2024年12月某晚,被告人华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北湖区六角坝某麻辣烫店出发,行驶至北湖区民生路后,将车停放在皂角树路段的路边。华某在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撞到同向行驶在其左侧骑自行车的易某,致使易某倒地后被同向行驶的某出租车碰撞,易某受伤,华某的小轿车、易某的自行车、出租车均受损。

经交警认定,华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在未观察后方的情况下猛然推开车门,与正常骑行的易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

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华某赔偿了事故受害人易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是危险驾驶罪中明确的从重处罚情形。本案中的“开门杀”行为,直接符合这一情形。

所谓“开门杀”,指车辆停稳后,驾驶人或乘车人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或者避让时撞上后方来车等情况。

即便没有醉驾,“开门杀”也绝非小事。“开门杀”行为,并非微不足道的疏忽,而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本质是行为人没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确保安全”这一核心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因该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的重大后果,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时,该行为便超越了普通民事侵权的范畴,将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华某未造成受害人重伤结果,因而仅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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