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生纠纷,法官析案说风险
2025-11-14 10:05:0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7448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肖慧恣

如今,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除了传统的银行储蓄,还有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多种理财产品可供选择,形式上可选择自主理财,也可选择委托他人理财。在委托他人理财时,切勿盲目信任,做甩手掌柜,等到爆仓后才追悔莫及。近期,汝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小覃与小程系朋友关系,聊天时小覃了解到小程在从事期货投资,小覃受到吸引,随即在并未充分了解期货市场以及未对小程理财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便口头委托小程帮其进行期货交易(炒期货),并将理财资金交付给小程。双方未对资金账户、委托期限、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委托理财期间,小程既未向小覃报告过投资盈亏情况,也未告知过资金流转去向,亦未给付过投资收益。数年之后,小覃向小程提出要收回理财款项,但小程一直以资金已亏损殆尽为由未返还,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小覃与小程之间已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小覃与小程的聊天记录中,未体现小程代为理财能从中获得报酬,小覃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向小程支付了酬劳,故小覃与小程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覃要求小程赔偿损失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小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小程作为受托者,在小覃仅委托小程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下,小程另将小覃的款项用于其他用途或购买基金等,小程未能证实其将期货卖出购买基金等是向小覃履行了报告义务且经过了小覃的同意或是按照小覃的指示进行的操作,小程对小覃投资款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

小覃作为委托者,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故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覃与小程按照15%、85%的比例承担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资产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合同可分为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小覃与小程之间是无偿委托合同,小程所承担的注意义务与责任标准与有偿委托合同不同,小程仅需保持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即可,而不要求做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在责任承担上要求小程主观上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故此提醒投资者,在订立无偿委托合同时,须明确相关投资风险可能由自身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投资时,要保持理性决策,避免盲目跟从,坚持独立判断,选择正规渠道,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主动跟踪市场动态,及时评估投资风险,切实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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