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郑鸣)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23年,患者吴某因“反复心悸心慌间作20余年”前往慈利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医院为吴某实施心内电生理检查+心脏射频消融术,术后吴某出现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吴某认为,该损害系手术中医生放电行为不当所致,属于不可逆损伤,故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吴某术后损害后果之间的过错参与度大小。诉讼过程中,经吴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常德某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24年7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45%至55%。
医院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主张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审查后认为,医院的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决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25年4月,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仍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将过错参与度调整为5%至15%。
法院审理认为,重新鉴定程序启动后,原常德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法院未直接采纳或否定,而是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法院明确指出,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专业技术参考,不能替代法官的法律判断,必须坚决避免“以鉴代审”。结合全案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首先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肯定原告术后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是手术并发症;其次,并未从专业角度清楚明了的分析和阐述原告术后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是何种原因造成,只肯定被告在射频消融术中选择的消融时机、消融功率及放电方法符合指南要求,没有阐明被告在消融靶点的选择上是否准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最后明确指出,患者在心内电生理检查+心脏射频消融术中出现的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与手术操作直接相关。
基于以上理由,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仅从程序上未行术前讨论,从而认定被告过错参与度为5%至15%的结论明显不当,法院酌定将被告的过错参与度调整为35%。
法院既尊重专业鉴定的技术支撑,又不局限于单一鉴定意见的数值范围,综合考量诊疗行为的专业性、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等因素,最终酌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35%,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技术判断;司法审判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庭审质证情况和全案证据作出的综合裁量,其核心是法律判断。二者边界清晰、不可替代。
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终局裁判依据,法官需坚持“鉴定辅助、审判主导”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既尊重专业技术支撑,又不被单一鉴定结论束缚。
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司法权规范行使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通过法官的独立判断与综合裁量,才能真正守护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