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俗共融”绘民族团结画卷 ——记“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贵黎莹与凤凰法院“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2025-11-04 16:14:5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田红芳 | 点击量:667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田红芳)凤凰县是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地,80%以上的人口为少数民族,浓郁的民族文化是这里的“根”与“魂”,却也为基层社会治理出了一道特殊考题。

凤凰县大山深处的苗寨

近年来,凤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精神与民族传统有机结合,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沿着“345”目标路径方法,借“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契机,探索出“法俗共融”工作法,走出了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层社会治理新路径,实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法治化建设的深度融合。

湘西中院贵黎莹正是这场“法俗共融”创新实践中的关键推动者。身为法官,她有十余年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作为土家儿女,她有对民俗的天然共情;而赴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人民法院参加援疆工作的经历,又让她积累了更为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经验,最后都凝结成她处理少数民族家事纠纷的独到“法宝”,也为她后来指导凤凰法院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奠定了坚实基础。

贵黎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凤凰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指导者。

“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这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现这一目标,更需刚柔并济的智慧。

作为凤凰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指导者,贵黎莹多次深入基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与基层法官、人大代表、寨老围坐火塘边座谈,听他们讲“银饰传家”的规矩、“邻里互助”的传统,并逐步将这些鲜活的民俗智慧与法律条文对接,他们发现,许多民族习俗中蕴含的和谐、诚信、友善等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于是,“法俗共融”工作法应运而生。

              贵黎莹到凤凰法院指导“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

去年盛夏,腊尔山镇女孩龙某某与禾库镇石某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彩礼和银饰归属上产生激烈争执,龙某某认为彩礼和银饰为赠与不应返还;石某某则强调银饰为家族传家宝,具有特殊意义,要求返还。这起案件一度让承办法官感到颇为棘手。“先接住‘俗’的情,再讲清‘法’的理。”贵黎莹及时的指导破解了矛盾化解的关键。承办法官随后转换思路,采用苗语沟通,安抚双方情绪,再依法讲明道理,既依法认定聘礼钱可以不予返还,也尊重当地“银饰为传家宝”的习俗。经耐心疏导,双方达成和解,龙某某不返还聘礼钱,但退还整套银饰。一场可能激化的纠纷,在“法俗共融”中悄然化解。

                                 运用“法俗共融”工作法解纷

湘西中院把方向,贵黎莹往前推,凤凰法院把“法俗共融”工作法,一步一步落到了苗寨的解纷实践中。一方面,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转化原则,通过规范化路径保障民俗转化的合法性,剔除其中与法治相悖的陈旧观念与不良习俗,保留具有正向价值的习惯。另一方面,创新增强司法本土适应性,每逢“四月八”“六月六”等民族节会,法官们会用苗歌、情景剧普法,让法律顺着节庆热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打造“双语法庭”,把纵火案、非法捕鱼案等典型案件,搬进禾库安置区、长潭岗水库等地开展“双语”巡回审判,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与苗乡生态保护习俗有机结合,绘就民族团结与法治护绿同频共振的生动画卷。

                                     用苗、汉双语开展巡回审判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法官,我将发挥专业优势,继续干在实处,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本领,努力以法治力量助力民族文化传承,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绵薄之力。”荣获“湖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贵黎莹深有感触地说。

初心话语映担当,“金果”满枝显成效。如今,“法俗共融”工作法已成为凤凰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特色品牌,成功入选全省75个“金果子”优秀案例之一,3篇结合“法俗共融”实践撰写的信息被湖南高院采用,吉信法庭凭这一特色,成功创建为全省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

      “法俗共融”工作法入选全省75个“金果子”优秀案例之一

贵黎莹用脚步丈量民情,凤凰法院以实践扎根乡土,他们一同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法俗共融”的活力,他们以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绘就了一幅民族地区“法治文明与传统文化交相辉映”的时代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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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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