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一堂考试,两人获刑,代考这事千万别做!
2025-09-30 09:15:3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640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皮亦玲 范质惠)参与国家级考试,有人心存侥幸找人替考,有人愿意“充当枪手”,在关于个人前途命运的国家级考试中弄虚作假。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代替考试案,考生和替考者双双获刑。

2024年6月,被告人吴某报考了2024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因之前多次报考均没有通过,吴某便找到了以前的同事被告人曾某,请其代考,并承诺考过给予一些好处,曾某表示同意。2024年9月6日,吴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交给了曾某。次日下午2时许,曾某来到2024年国家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某学校考点的考场,冒充吴某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开考约10多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曾某与登记考生身份不符,将其带离考场交由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曾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被告人吴某、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曾某罚金各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国家级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认定资格的重要方式,考试公平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诚信应考是每个考生应尽的义务和法律底线。代替考试行为严重破坏考试秩序和诚信体系,损害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以惩处。就此,我们提醒广大考生:涤净心尘,诚信应考,以真才实学赢得尊重,用脚踏实地拥抱未来。莫要一时糊涂,铸成大错,让本该璀璨的人生蒙上邪念的阴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破坏国家考试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利的行为。应试者、替考者(俗称“枪手”)、介绍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代替考试罪旨在惩治失信背信行为,保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