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诗梦 范质惠)农村居民饲养的犬只看家护院,一般未采取拴绳等约束措施,致使狗伤人、狗追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伤者找狗主人讨要说法。而狗的主人大多振振有词:“我家狗又没咬人,不关我事。”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狗追赶致伤他人的侵权纠纷案件,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对簿公堂。
原告张某陈述,2023年的一天,其驾驶电动车途经被告王某家时,被王某家饲养的狗突然追赶,原告因受惊吓摔倒,导致手臂骨折。报警后,经民警现场协调,原告被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家狗都没咬到他,是他自己骑车不稳摔倒的,凭什么要我家赔偿?”“不是你家狗追赶我,我会摔倒吗?”“每天那么多人都经过我家前面,怎么我家狗就没有追别人?”在法院庭前会议时,双方越嚷越激动。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件发生在2023年,矛盾却持续至今,经历公安两次处警、基层组织多次调解仍未解决。事发地没有监控,当时也没有旁人经过。承办法官前往派出所调取处警记录,以还原案件事实。在调取证据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向原、被告释明,这起纠纷是一起很典型的饲养的动物“无接触式”侵权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只要张某不是因为挑逗狗或招惹狗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被狗追赶从摩托车上摔下来,王某作为动物饲养的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方式不一定是说被狗咬到,狗的吠叫、追赶等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若因此类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作为原告,虽然有报警记录证明事件发生,仍需对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要证明受伤是因为王某饲养的的狗追赶导致受伤,但现场既无监控又无第三人。法官融情于法,从大众道德准则和乡梓和睦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张某与王某当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并主动提出握手言和,这起困扰张某、王某长达两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的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饲养的的动物伤人,无论饲养的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饲养的人或管理人在养宠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所饲养的的动物采取圈养或拴绳等安全管理措施,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另一方面,被侵权人亦应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主动挑逗、招惹他人饲养的的动物,避免置身于危险境地,引发动物应激攻击行为。当遇到这种“无接触式”侵权时,由于没有动物直接伤害他人的证据,比如伤口等,所以为了让被侵权人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建议在损害发生后应尽快搜集相关证据,例如及时报警、收集证人证言、保留就诊记录等,有助于被侵权人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事件的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的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的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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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