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若言 王伟平)2025 年 8 月 3 日湖南省某地警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当地发生一起伤害案件,共造成了 2 人死亡、3 人受伤。坊间传说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疑似精神病人,当天他如同野兽一般手持凶器周边袭击路人,随后闯入人流密集处继续施暴。一时间有关精神病人行凶、杀人的话题被热议,精神病是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的说法更是让公众对案件的走向充满了担忧与疑虑。
精神病人由于大脑功能紊乱,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如同被无形的丝线操控的木偶,没能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对善恶的辨别能力。若对精神病人施加刑罚,无疑违背了 “法不强人所难” 的古老法谚,也践踏了 “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的基本伦理准则。因此,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宽恕,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而是司法文明从 “野蛮报复” 迈向 “人性尊严” 的重要体现。
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令人深思的现象。某些犯罪嫌疑人在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被无罪释放,或得到从轻、减轻判罚,这与公众心中 “杀人偿命” 的朴素正义观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公众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他们担心法律为精神病人打开的人性关怀之门,会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免死金牌”。
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定和精神病鉴定程序缺乏深刻的了解,简单地认为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就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有人说精神病是犯罪分子的免死金牌,是逃避刑事制裁的护身神器。2015 年 6 月 20 日,王某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宝马轿车与多车相撞,造成 2 人死亡、1 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重大事故。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王某进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一时舆情鼎沸,网络上出现了不少讽刺段子,比如 “开啥车都是浮云,一张《南京市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证》才是行车必备品!居家杀人好帮手!”,反映出公众对这一鉴定结果的不信任与调侃。
精神病人真的拥有 “免死金牌”,犯罪分子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很明确,精神病人犯罪并不是一律免除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而是要依据其具体的精神状态和犯罪情节来综合判定。比如南京宝马案,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王某进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却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王某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事后未能积极赔偿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不予减轻处罚。这样的判例很多, 2025 年 8 月 18 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广东祖孙三代被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尽管叶某志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叶某志在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着明确的认识,他深夜入户行凶,致祖孙三人死亡,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其犯罪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已经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因此,法院依据 “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没有对其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死刑,这一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湖南耒阳的这起案件,纵使段某某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也绝不意味着他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官查明其犯罪时能够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犯罪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时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种情况,法律也没有放任不管。对存在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将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以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此外,精神病人侵害他人无论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都不能免除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本人拥有财产,应当优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没有免死金牌。法律是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武器,但精神病决不是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每一个生命都无比珍贵,每一次犯罪都应当受到公正的审判。我们坚信,随着司法改革不断进步、法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会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当法治的阳光照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心舒适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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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