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法院判了
2025-09-25 11:33:1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9735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尹堂舟 黄进东

夫妻间负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若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邓某每月支付涂某1270元。

涂某与邓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2012年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约定:“婚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邓某从工资卡上每月付1270元人民币给涂某,付到涂某死亡为止,涂某先死邓某付给涂某叁万元人民币(30000元),邓某先死,就从丧葬费中扣除叁万元给涂某”。邓某按照协议约定从离婚后每月支付涂某1270元直至2024年3月,从2024年4月之后就未再支付涂某费用。涂某多次催讨后,邓某仍未支付,涂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邓某月退休金5000余元,身患多种疾病,辩称因生活困难需继子女赡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涂某与邓某均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且已将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双方登记离婚的法律文件。该份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当庭确认付款至2024年3月,故邓某需继续按约支付2024年4月起至涂某死亡止的每月1270元。关于邓某主张其生活状况发生变化,身患疾病需要继子女承担赡养费可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影响离婚协议的履行。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涉及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书面约定,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反悔或拒绝履行。若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方可调整协议;仅以生活状况变化、经济困难等理由拒不履行的,无法律依据。本案中,邓某虽患病,但其退休金足以承担部分费用,故仍需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秉持理性审慎态度,承诺一旦作出便需以诚信践行——这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底线。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

法官特别提示: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切勿将其视为“一纸空文”。履行协议既是对自身承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协议,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或诉讼解决,避免因擅自违约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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