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逃避执行,法院判了!
2025-09-24 10:49:0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10454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何波纲 谭娟​)

近日,汝城法院判决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事件起因于一起民事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欧某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60919.58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然而,欧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欧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欧某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不久,便与妻子朱某甲将共有一处二层半房产以488888元的价格转让给妻妹朱某乙,并完成产权过户。欧某至今未支付任何执行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朱某甲与朱某乙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时间节点敏感。三被告虽提供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但无法合理解释低价转让的正当理由。法院指出,该转让行为直接导致欧某名下财产减少,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受阻,已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同时,该行为亦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中,欧某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未能得逞,反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提醒,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任何试图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得到履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运用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措施,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