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法院:无责≠无需赔偿 无责也要赔偿!
2025-09-24 10:47: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9196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朱美凤 黄满莲)
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何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法院竟然判决无责方也要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一起看看汝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19年,A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B驾驶的无号牌二轮女士摩托车右侧相碰撞后,无号牌二轮女士摩托车又与C驾驶的微型汽车的尾部碰撞、B再与由D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左后侧碰撞,造成四车受损、B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B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C、D无责任。C驾驶的微型汽车未投保交强险。
交警部门认定D在本事故中无责任,D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半挂车登记车主某汽车服务公司应当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根据无责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无责的D车辆涉及到一种特殊的赔付机制即无责赔付。所谓“无责赔付”是指交通事故中,即使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无事故责任,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损方承担责任。无责赔付是交强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交强险的强制性保障,确保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获得基本赔偿,即使无责方也需承担一定责任,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和保险的公益性与强制性。交强险“无责赔付”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看似不公平,但实际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且不影响车主次年保费。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也可能在无意间成为无责方。所以,了解无责赔付制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希望通过对无责赔付制度的了解,能够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大家都能清楚地知道和捍卫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时刻牢记安全驾驶的重要性,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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