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方、王球、侯丛芳
租赁车辆被违规转借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湖南桂阳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肇事未成年人小军(15岁)的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租车人大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受伤同乘人小兵自行承担1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4日,小军欲租用车辆,遂通过案外人小雷找到大勇,大勇收取小军280元后,以自己名义与郴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免押金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一辆小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租金为238元/天,并明确约定禁止除大勇之外的任何人驾驶该车。
大勇将车开回桂阳县后将车交给小军。小军开车到小兵家接出小兵后,在驾车途径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临时红绿灯,造成小兵受伤,车辆、临时红绿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中间的临时红绿灯,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勇将车交给为未获得驾驶证的人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兵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892.9元。2024年10月17日,经鉴定,原告小兵因车祸导致脾破裂切除术后评定为七级伤残,左胫骨骨折累及骨骺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后续康复治疗费用4500元。
另查明,案外人许某系小车车主,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许某的案涉车辆交由郴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用于租赁。
再查明,被告小军之父以及被告小军之母于2019年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小军由其父亲抚养,跟随父亲生活”。
因调解无果,原告小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军及小军父母、大勇、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4729.5元。
【判决结果】
桂阳法院经审理核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小兵的损失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3122.5元。
法院确认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同时指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应综合考量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关于无证驾驶者小军的责任。小军作为未成年人,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主动租车并无证驾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小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父母承担。小军的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故小军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关于租车人大勇的责任问题。大勇作为车辆承租方即管理人,是成年人,明知小军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仍协助其取得车辆,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同乘人小兵的责任。小兵明知小军系未成年人无驾驶资格,仍选择乘坐小军驾驶的车辆,系自愿接受潜在风险,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部分侵权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案涉车辆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但无证驾驶属于法律禁止行为,且保险条款明确将无证驾驶列为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判决:小军父母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兵251561.25元;大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兵201249元;小兵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父母应加强监护职责。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都应当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管责任,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租车行业需规范经营。汽车租赁公司应当严格审核租车人资格,完善管理制度,防止车辆被违规转借。
公众要增强安全意识。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证人员驾驶的车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