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利率有上限,法律只保护合理部分
2025-09-17 17:52:3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姚思宇 | 点击量:815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姚思宇)民间借贷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十分常见,是不少人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选择。很多人都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利息高低由双方说了算,其实并非如此,借贷双方自行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以裁判明确规则,为借贷行为划出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原告向某与被告彭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了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但未书面约定利息,双方仅口头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后因彭某未能如约偿还利息,向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彭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按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利息应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应予保护的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本案借款关系成立于2022年1月25日,经查,当月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7%,其四倍为14.8%。原、被告口头约定的月息2分(年利率24%)已远超上述法定保护上限。因此,法院判决: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发生了重大变化,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挂钩,动态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明确了解借款合同成立时的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即使口头约定了高息,若超出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利息,且约定利率不宜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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