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充值数千元,看似成年人所为,实为未成年人,充值款还能否要求退回?法院判了!
2025-09-17 17:41: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任柯帆 | 点击量:641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任柯帆)熊孩子趁其不备偷拿家长手机玩游戏用家长个人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多次进行游戏充值,用于购买游戏皮肤和道具等未成年人充值游戏,家长能否追回款项,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游戏公司是某游戏平台及APP的运营者。20233月至4月,王某的微信账户与某游戏公司及游戏APP发生了数笔转账交易行为,转账金额共计3561元。王某认为,这些转账是儿子刘某(14岁)趁其睡觉时偷偷使用她的手机充值游戏,充值密码是在日常生活需要时告知刘某的。王某与游戏公司协商退款,但游戏公司以无法证明案涉游戏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充值人是刘某为由拒绝退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用刘某的名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退还案涉游戏充值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案涉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是王某,但王某与刘某系母子关系,考虑到游戏充值的时间段,游戏内容的适龄特点,刘某对游戏的熟悉程度等因素,案涉游戏账号由刘某使用其母亲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并使用王某的微信在游戏内充值更为符合逻辑及一般生活常识。故刘某主张其系游戏的实际充值者具有合理依据,法院予以认可。刘某在游戏内充值时年仅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刘某短时间内多次转账充值,充值金额达数千元的行为来看,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现法定代理人王某明确拒绝追认,故刘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对其身份信息和微信账户资金疏于管理,且在长时间内未对儿子刘某使用自己手机的情况及自身账户金额的变动予以有效监管,故法院认定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而游戏公司作为游戏聚合运营主体,在运营游戏平台及APP时,未严格履行对游戏用户实名注册、登录游戏的保障监管义务,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方面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游戏公司应向原告刘某返还充值款2136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环境愈发纷繁复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自制力与判断力相对薄弱,面对具有诱惑性的游戏内容时,难以抵御消费诱惑,易产生非理性消费的冲动。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孩子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同时严格保管手机及支付账户密码,避免因疏忽导致财产损失。此外,游戏平台需强化监管力度,完善防沉迷机制,确保实名认证制度有效落实,杜绝监管漏洞,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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