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谭娟
出借身份证担任公司“挂名股东”绝非小事。一旦公司负债,股东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所谓的“朋友承诺”和“不参与经营”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刘是同公司的好友。某日,小刘计划创业开办一家商贸公司,但因一人注册公司程序较繁琐,便找到小张帮忙。
小刘向小张提出:“兄弟,借你身份证用一下,帮我凑个股东人数,公司我说了算,你就是挂个名,赚钱了给你分红,亏了也不用你管!”出于朋友义气,小张轻信了这番承诺,未加思索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并在小刘准备好的所有公司注册文件上签了字。公司顺利注册成立,小刘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全部经营管理;小张则被登记为持股20%的股东,但他从未出资,也从未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决策,依旧正常上班。
一年后,因经营不善,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最终倒闭停业。公司停业后,多名债权人因追讨货款、服务款无门,将公司连同股东小张、小刘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小张才如梦初醒,惊慌失措地找到小刘。然而小刘自身也已无力偿还,他无奈地表示:“我也没钱了,法院判了我们一起还,我有什么办法?”
法律解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从未出资、未参与经营的“挂名股东”小张,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 对外责任: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身份认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登记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有权信赖该登记信息并向所有登记股东主张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作为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其股东身份是确定的。他辩称的“只是借身份证”“只是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等理由,属于其与小刘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债权人。因此,小张需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 内部追偿:小张的权利何在?
小张在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并非无处伸张正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他有权依据其与小刘之间的真实约定,向小刘进行追偿,要求小刘偿还其代为承担的全部债务。但这取决于小刘是否还有偿还能力,追偿过程可能又是一场漫长的诉讼。
法官提醒
1. 身份证件勿轻借: 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法律证件,出借身份证本身即存在法律风险。切勿因朋友义气、亲戚情面或小额好处费,轻易出借身份证用于注册公司、办理贷款等重大事项。
2. “挂名”风险实重大: “挂名股东”并非“虚名”,而是需要承担实实在在法律责任的“实权”角色。一旦公司负债,“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同样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所谓的“私下协议”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3. 签字面前须谨慎: 在任何法律文件上签字前,务必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要在任何空白或内容不明的文件上签字,对自己的每一个签名负责。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