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慧隆)用金钱维护的一段婚外恋情,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每个转账数字都成为了情妇的潜在债务。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2003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登记结婚。2022年10月,41岁的宋某在一家KTV认识了在此上班比自己小11岁的被告薛某,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共同外出游玩。2023年4月,薛某因异位妊娠住院治疗5日,宋某以男朋友的身份履行相应的签字手续,并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9075元。出院后,两人租房共住至2023年6月。为弥补薛某因异位妊娠流产受到的身体伤害,宋某与薛某签订协议,由宋某赔偿薛某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45000元。在两人热恋期间,宋某另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被告薛某转账共计144483元,薛某使用其中的7508元支付了两人共住的房租。
原告李某知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89483元赠与被告薛某的行为无效,请求判令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389483元。
被告薛某辩称,她与宋某是自由恋爱,宋某转给她的144483元系两人共同消费,不是不当得利;她因异位妊娠身体受到伤害,两人签订协议,宋某支付给她的245000元是赔偿款,不具有无偿赠与的性质,故均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薛某发生婚外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此基础之上约定的赔偿《协议书》无效。被告宋某与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实行分别财产制,宋某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向薛某支付的245000元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但鉴于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薛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异位妊娠手术给薛某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结合双方过错,同时从平衡双方权益,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酌定薛某向李某返还195000元。宋某为保持与薛某的不正当关系,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薛某转账144483元,是非基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单方处置夫妻共有财产,该赠与行为无效。扣除薛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的22388元,及用于两人共住的房租费7508元,薛某应返还李某114587元。故法院判决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共计309587元。被告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与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或妻非因家庭及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关系终结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宋某为维持婚外情给予薛某的钱款,看似浪漫的“馈赠”,在法律上却已被精准定性为“无权处分的无效行为”。
责编:姜红玉
一审:姜红玉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