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王柯 何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缴纳社保、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医保费用是用人单位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近日,一场跨越十四年的医保权益“追索战”,终于随着法院的庄严判决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
郭某原系株洲市石峰区一家厂矿企业的职工。2011年2月至4月,郭某因病住院治疗,行胃大部切除术,共计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因单位未及时足额为郭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郭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医保报销。
郭某因案涉医疗费用无法进行医保报销而全额自费的问题多次向原单位、改制主办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求予以解决未果。2024年,郭某向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郭某与某厂矿企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某厂矿企业未按时足额为郭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郭某在该期间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除应由郭某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应由某厂矿企业负担。
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共同缴纳医疗保险。本案中,郭某无法进行医保报销而产生的损失系某厂矿企业被注销登记前就已经产生且尚未清偿的债务,根据被告在办理某厂矿企业注销时的承诺,其应当对郭某因某厂矿企业欠缴医保费而得不到医保报销的损失予以清偿。故对郭某要求赔偿医保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维持原判。近日,郭某向石峰区法院打来感谢电话,并表明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厂矿企业未及时足额为郭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郭某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医保报销而权益受损。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通过本案判决,法官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角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进行分析。
(一)对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得到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
故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五险都要缴齐,险种须齐全,根据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水平和法律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时缴纳。
(二)对劳动者
医疗保险是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应当明确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司法的大门始终向合法权益受损者敞开,权益受损应及时主张,尽早收集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条;
3.社保缴费记录查询结果等。
通过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新实施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本案的判决,目的不止于为一位劳动者追回“迟到的保障”和向用人单位提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的警示,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编: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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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