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宁)近日,慈利法院阳和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继母与继女之间因一次性抚恤金分割引发纠纷的案件。黄老汉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了一笔抚恤金,其亲生女儿黄某群全部领取。继母李奶奶认为作为合法配偶有权要求分割份额,却被继女告知这是父亲留给自己的财产,拒不分割。
黄老汉系某煤矿退休矿工,丧偶多年,后与李奶奶相识,双方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相互生活为伴。2024年12月黄老汉去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36000余元。黄老汉的独生女儿黄某群在未与李奶奶商议的情况下,自行领取了上述款项。李奶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次向黄某群主张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黄某群认为这是父亲留给自己的财产,而且父亲生前住院、死后丧葬的花费都是自己负责的,应享有全部份额。因多次协商未果,李奶奶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并非简单的财产争议,更涉及重组家庭的情感纠葛和伦理关系,若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使亲情彻底破裂。李奶奶作为合法配偶,与黄老汉共同生活近十年,尽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依法享有获得抚恤金的权利。而黄某群作为死者独女,亦有权参与分配。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并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
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李奶奶感到自己晚年生活失去保障且未被尊重,而黄某群则对父亲再婚心存芥蒂,认为款项应由亲生女儿处理。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及时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李奶奶,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对其丧偶之痛表示理解,并从法律层面详细阐释了其对抚恤金享有的合法权益,引导其提出合理诉求。面对黄某群,法官则从血缘亲情、家庭伦理入手,释明其擅自领取款项行为的不当之处,指出抚恤金的性质及李奶奶应得的份额,劝导其换位思考,理解李奶奶的处境和对家庭的付出。
经过多轮调解,黄某群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欠妥,对李奶奶的态度有所转变;李奶奶也愿意念及亲情,在份额上作出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黄某群自愿支付李奶奶应得的一次性抚恤金14600元。协议达成后,黄某群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昔日对立的二人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一次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在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其发放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因此不属于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性抚恤金通常作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状况、对死者所尽赡养或扶养义务等因素,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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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