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生前购房款谁承担?法院: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放弃继承遗产也不免责
2025-08-21 10:45:3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966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邓红亮、黄进东

当一方突然离世,留下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如果配偶放弃继承遗产,是否就能彻底免除债务?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妻子支付其与丈夫(生前)所产生的购房款债务18万元,不足部分,其女儿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010年,伍某与史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分居,分居期间,史某与邓某菊签订《个人售房合同协议书》,以18万元购得房屋。2024年,史某意外身亡,其法定继承人(伍某、史某与伍某的两女儿、史某父亲史某柱)领取死亡赔偿金157万余元,其中伍某领取22.1万元。案涉房屋由两女儿居住,尚未办证,伍某、史某柱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两女儿表示愿意继承。邓某菊索要购房款未果,将四人诉至法院。

伍某辩称,其对购房不知情,且已放弃房屋继承,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史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购买,伍某与史某虽已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且伍某又领取了史某的死亡赔偿金,表明伍某亦认可其与史某的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身份,案涉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史某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伍某应当依法承担偿还史某对邓某菊的债务的责任。

关于继承责任,案涉房屋权益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伍某、史某柱放弃遗产继承且无其他遗产证据,其无需承担遗产相关还款义务,但伍某作为配偶需对伍某与其丈夫(生前)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女儿继承房屋,对于所需要支付的购房款,不足部分,需在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债务。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伍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原则上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可不承担清偿责任。需注意,放弃继承并非绝对免责: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或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包括隐瞒遗产),即使声明放弃继承,仍需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个人债务,仅能从遗产中清偿,若遗产不足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个人偿还。本案中,史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虽放弃继承,但因债务性质为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仍无法逃避清偿责任。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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